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405号之一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24938A(1/2)。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豪,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俆偲尧,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城花安路**阿里巴巴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88464155L。
法定代表人:宁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蓓琦,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栋,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相 燕
审 判 员 程 莉
人民陪审员 刘效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