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24938A。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2061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20年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月21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20年1月22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2020年1月22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余额。
7、2020年3月10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3月9日,本院委托叶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信息。
9、2020年4月8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20年4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500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2350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