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13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山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2493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机构代码:9132058369546066X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昆山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昆山地名数据大厦弱电系统工程合同》于2017年8月9日解除。二、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32***98.5元及利息损失(以12242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昆山凯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7092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3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18年3月6日,2018年6月27日、2018年8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有另案冻结未能扣划、无证券,无车辆。
3、2018年3月14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东路北侧、夏驾河东侧土地,该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4、2018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不动产。
5、2018年5月29日,本院已立案受理昆山市金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6、2018年7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32***98.5元及利息损失,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移送破产且穷尽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卞渊
审判员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