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

10511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1民初10511号
原告: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镇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7969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红塔镇红塔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871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厂与被告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