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6237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8719X。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价值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木消防器材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