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313号
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