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昌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丰顺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3民初911号 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路国商中心C栋12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0795246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顺县林业局,注册地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庄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3MB2D2886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