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3民初911号
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路国商中心C栋12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0795246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顺县林业局,注册地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庄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3MB2D2886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州市**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