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维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5678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维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62883036F,工商注册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02幢401室,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009室。
法定代表人:胡芃。
原告***与被告南京维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拖欠的工资30900元,2020年4月工资4120元;2、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0000元;3、被告支付报销款1000元;4、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8666.6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1日到被告处从事WEB前端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2020年4月13日,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年终奖、报销款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审查,被告实际经营地及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