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维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567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刘乐,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维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62883036F,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02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芃。
原告**与被告南京维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20年2月、3月工资共23600元,4月工资472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终奖354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销款35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6347.0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到被告处任美工一职。2019年8月开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20年4月13日,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年终奖、报销款,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经查,被告并未在注册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02幢401室挂牌经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南京市鼓楼区。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涛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绮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