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6302号
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57XO,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陶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