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7490号
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57X0。
法定代表人:罗锋,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兵,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兴海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7807501864。
法定代表人:李兆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兰雪
人民陪审员 王万春
人民陪审员 徐艳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