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7807501864。
法定代表人:李兆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457X0。
法定代表人:罗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邦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邵立松,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邵立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3元,减半收取4331.5元,由上诉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张卫华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娜
书记员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