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与邵立松、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2217号
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号。
负责人:李兆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罗锋,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邦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宜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