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079号
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78077501864。
法定代表人:李兆焱,主任。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罗锋,董事长。
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