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4108号
原告:***,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海关路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孟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召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召军、董子界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鸿飞
人民陪审员  彭榴英
人民陪审员  褚明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