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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兰华、王绍红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民初748号
原告:朱兰华。
原告:王绍红。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清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恒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金,系临沭县大兴镇朱家村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波,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朱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谢利。
被告:朱计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朱玉永。
被告:英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国,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志,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朱兰华、王绍红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清泉村村民委员会、临沭县大兴镇朱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朱计生、朱玉永、英玉强、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朱兰华、王绍红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兰华、王绍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兰华、王绍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兰华、王绍红负担。
审 判 员 石尧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雪
书 记 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