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35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720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广,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海关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07093N。
法定代表人:孟祥涛。
第三人:伍文才,男,1970年4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7004××××.
原告**、**诉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伍文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00元,减半收取计25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