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156号
原告:深州市兆鑫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唐奉镇北大疃村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贾义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帅,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广州市永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州市兆鑫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永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深州市兆鑫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州市兆鑫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云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