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2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赛智灌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普冉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赛智灌浆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赛智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普冉煤矿有限公司(简称普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普冉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赛智公司支付货款145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赛智公司支付货款145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2075元,并向我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普冉公司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普冉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普冉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中总额不足1500元,与执行申请标的相去甚远,扣划意义小;其阿里巴巴账户、京东账户等互联网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普冉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到普冉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公司无人,周边群众反馈称,该公司自从合并其他煤矿后再未进行生产,一直处于基建阶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通过电话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赛智公司方进行了约谈,依法向其***被执行人普冉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案中本院所做的工作、进行的措施,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更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普冉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方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