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赛智灌浆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赛智灌浆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70号
申请人:天津**灌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王振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芒山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强浩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龙飞,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四楼煤矿,营业场所河南省永城市陈集乡韩松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劲,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天津**灌浆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四楼煤矿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4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天津**灌浆设备有限公司1,099,000元。
二、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季度向天津**灌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天津**灌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199,000元)。
三、如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清,则天津**灌浆设备有限公司可根据该协议就剩余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上述款项以承兑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天津**灌浆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四楼煤矿于2021年3月4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卢云玲
书记员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