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赛智灌浆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赛智灌浆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赛智灌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并仲裁字第52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84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