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华珍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义乌市华珍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2民催39号
申请人:义乌市华珍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村二区11幢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楼钟华,总经理。
申请人义乌市华珍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337523812782,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华珍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人民政府苏溪镇财政专户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华珍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义乌市华珍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俞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