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4766号
原告:***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海逸环科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仲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施建耀。
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茅迪群,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炬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宋军坤。
被告:陈亚利。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逸环科院有限公司、施建耀诉被告***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宋军坤、陈亚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逸环科院有限公司、施建耀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逸环科院有限公司、施建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逸环科院有限公司、施建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逸环科院有限公司、施建耀共同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如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