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齐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固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11338号 原告:广州市齐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飞晟二街2号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4738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D0G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齐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固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齐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齐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故原告广州市齐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齐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齐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