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知用科技有限公司

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知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4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知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7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028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3862.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现通知如下:
(2016)粤0304民初1732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