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知用科技有限公司

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知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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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17325号
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4层402-5室,组织机构代码30261937-8。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
被告成都市知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武侯区科华北路99号1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62597494。
法定代表人熊维军。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毅、陈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采购网络设备需要,与原告于2016年3月7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384000元,约定货到后60日内即付清货款。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合同设备,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支付了3800元作为货款延期一个月的利息要求对货款予以延期付款。后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支付了13万元货款便拒绝付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4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3%;原告自愿调低为每日0.1%,暂计至2016年7月19日,违约金为8636元),同时向原告支付已付货款13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40元。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6367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7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宝德万兆交换机,合同总金额384000元,合同约定货到后60日内付清合同货款,需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行部分的0.3%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依约定供货,被告在《项目货物签收及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收到货物,该《项目货物签收及对账单》载明收货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未付款金额为384000元,应收款到期日为2016年5月15日。原告确认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支付3800元,于2016年6月24日支付130000元,此后再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项目货物签收及对账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亦在《项目货物签收及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收到货物。根据《项目货物签收及对账单》及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384000元,但原告仅自认于2016年5月20日收到被告支付的3800元,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被告支付的130000元,故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50200元(384000元-3800元-130000元),原告过高的货款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日0.3%,原告自愿调整为日0.1%,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应分段计算(以384000元为本金,按日0.1%标准,从2016年5月16日开始计至2016年5月20日,以380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1日开始计至2016年6月24日,以250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5日开始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知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分段计算:按日0.1%标准,以384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6日开始计至2016年5月20日,以380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1日开始计至2016年6月24日,以250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5日开始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6元,保全费183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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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轶  男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
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