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8民初26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建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东89号二、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708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建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及法务专员。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97585P。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建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2019年2月22日,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