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05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科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东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安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建科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科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科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福建科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欣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