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荷城建筑工程公司

深圳市鹏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荷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付小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荷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鹏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荷城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8民初2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纠纷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