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048号
申请人: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21号换休楼一层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贾技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燊,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成,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乐余镇4号桥。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缴纳了35000元的保证金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