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048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21号换休楼一层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贾技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燊,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成,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乐余镇4号桥。
法定代表人:张斌。
解封申请人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30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