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

3048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048号之二
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21号换休楼一层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贾技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燊,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成,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乐余镇4号桥。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乐余标本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85元,由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