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4财保4号
申请人:修水县新农村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修水县站前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51102614E。
法定代表人:*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修水县金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修水县义宁镇城南祈福国际大厦B座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14719173U。
法定代表人:邹新苗。
申请人修水县新农村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修水县金域置业有限公司因山谷雅苑小区工程建设工程款产生纠纷。2018年8月2日,申请人修水县新农村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位于修水县X号铺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查明修水县X号铺面于2010年9月3日已登记在**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人修水县新农村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修水县新农村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涂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邵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