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龙城镇渊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7WQ5C4N。
法定代表人:时晓辉,经理。
被执行人***人民医院,地址:***龙城镇山南新区龙翔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157045336043011A1001。
法定代表人:张银平,院长。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民医院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楷林
审判员 朱建中
审判员 方 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西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