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3、***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1951号
原告:**3,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系死者徐庆丰的妻子。
原告:***,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系死者徐庆丰的母亲。
原告:**1,男,200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系死者徐庆丰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3,系**1的母亲。
原告:**2,男,201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系死者徐庆丰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3,系**2的母亲。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宏,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东路东锦佳苑**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7WKOK10。
法定代表人:刘国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检长,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丹,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3、***、**1、**2诉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涉事故高压线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系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瑞昌市供电分公司,而非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因此,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3、***、**1、**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2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3、***、**1、**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喻世冲
人民陪审员  严 晨
人民陪审员  何育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