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791号 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10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紫阳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7WPYG9N。 负责人:***。 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城西港区安置房一期以南,赛城湖路以北,爱国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5110261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宜公司)与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荣宜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荣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2元,由荣宜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