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宜兴市恒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613号 申请人:宜兴市恒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6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县新妙湖大道化矶山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7WNUQX3。 责任人:**。 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安置房一期以南,赛城湖路以北,爱国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5110261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恒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分公司)、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合计价值21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虹润公司**分公司、虹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2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虹润公司**分公司、虹润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恒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