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冠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3民初1628号之二
原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1801房之自编18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东莞市冠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路25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冠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冠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冠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46元(已减半收取),依照法律规定,由原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庆枢
人民陪审员邱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龙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