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3民初20150号
原告: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江岭社区赤坳工业区3号。
法定代表人:熊绪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沙岭东江花园三号楼二楼2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1801房之自编1801房。
法定代表人:郑喆。
原告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建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富家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