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景元广告有限公司

三门景元广告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润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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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100号
原告:三门景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16号楼202A,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0952279283。
法定代表人:郑士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县海润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N2331022MF1717534P。
法定代表人:陈中杏,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三门景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海润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6日,原告三门景元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三门县海润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景元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三门景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郑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