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2民初1004号
原告:云浮市融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为氢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联悦氢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
法定代表人:**学。
原告云浮市融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氢能有限公司、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联悦氢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云浮市融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各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融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融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47725元,由原告云浮市融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