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8175号
原告:广东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