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2699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电力调度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2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星汇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915494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20年4月21日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98.4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5999.2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999.2元。
审 判 长 胡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