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川1402执1485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222100元及违约金;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4030元;3、承担执行费7139元。在执行中,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结案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本通知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