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观圣光(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7455号
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红路**。
法定代表人:贺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
被告:大观圣光(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佳。
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观圣光(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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