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观圣光(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红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002880G。
法定代表人何捷,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观圣光(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瑞辰国际中心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7540646C。
法定代表人刘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观圣光(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观圣光(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孟铭原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