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1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红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002880G。
法定代表人贺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444.84元,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