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1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红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002880G。

法定代表人贺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444.84元,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