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985号 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镇***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办公楼5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