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45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00288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振华科技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247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6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中机建设城市设施与照明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6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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