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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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7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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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2幢170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泰安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西路正嘉馨居营业房6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